柱轴压比不宜超过下表的规定;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柱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
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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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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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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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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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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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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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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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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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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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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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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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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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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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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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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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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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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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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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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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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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轴压比指柱组合的轴压力设计值与柱的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之比值;对本规范规定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的结构,可取无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力设计值计算;
2. 表内限值适用于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 C60 的柱;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65-C70 时,轴压比限值应降低 0.05;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75-C80 时,轴压比限值应降低 0.10;
3. 表内限值适用于剪跨比大于 2 的柱;剪跨比不大于 2 但不小于 1.5 的柱,轴压比限值应降低 0.05;剪跨比小于 1.5 的柱,轴压比限值应专门研究并采取特殊构造措施;
4. 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复合箍且箍筋肢距不大于 200mm、间距不大于 100mm、直径不小于 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复合螺旋箍、螺旋间距不大于 100mm、箍筋肢距不大于 200mm、直径不小于 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螺旋净距不大于 80mm、箍筋肢距不大于 200mm、直径不小于 10mm,轴压比限值均可增加 0.10;
5. 在柱的截面中部附加芯柱,其中另加的纵向钢筋的总面积不少于柱截面面积的 0.8%,轴压比限值可增加 0.05;此项措施与注 3 的措施共同采用时,轴压比限值可增加 0.15,但箍筋的体积配箍率仍可按轴压比增加 0.10 的要求确定;
6. 轴压比限值不应大于 1.05。
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