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震支座厂家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建筑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的合理安装配置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1.0.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建筑灭火器配置 设计图、设计说明、材料表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施工现场应满足灭火器安装设置的要求。

2.1.2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2.1.3 安装设置前应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等进行进场质量检查,检查不合格不得进行安装设置。

 

2.2 材料、器材

 

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 设计 要求;

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2 灭火器箱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箱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2 灭火器箱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3 灭火器箱应开启灵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3 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配置 设计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4 发光指示标志应无明显缺陷和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3 安装设置

3.1 一般规定

 

3.1.1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挂钩、托架和发光指示标志等的安装。

3.1.2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 设计图 和安装说明进行,安装设置单位应按照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编制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3.1.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

3.1.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3.2 手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3.2.1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对于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2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3 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除不影响灭火器取用和人员疏散的场合外,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 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 10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3.2.4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 20%,但不少于 3 个;总数少于 3 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以 5 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 5min,观察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当 5 倍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小于 45kg 时,应按 45kg 进行检查。

3.2.5 挂钩、托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

2 当两具及两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应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 20%,但不少于 3 个;总数少于 3 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实际操作。

3.2.6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应从正面可以看到。当夹持带打开时,灭火器不应掉落。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 20%,但不少于 3 个;总数少于 3 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际操作。

3.2.7 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 1.50 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 0.08 m 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 20%,但不少于 3 个;总数少于 3 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3.3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

 

3.3.1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3.2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 其他

 

3.4.1 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2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并宜选用发光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3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4 当灭火器设置在潮湿性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应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配置验收

4.1 一般规定

 

4.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1.2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安装、监理等单位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进行。

4.1.3 灭火器配置验收时,安装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 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竣工图、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2 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3 灭火器的有关质量证书﹑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4.1.4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 B 的要求填写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

 

4.2 配置验收

 

4.2.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 20%,并不得少于 3 个;少于 3 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 设计图 进行。

4.2.2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 20%,查看灭火器的外观质量。全数检查灭火器的合格手续。

验收方法:现场直观检查,查验产品有关质量证书。

4.2.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 20%。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 20%;少于 3 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用尺丈量。

4.2.5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6 灭火器箱应符合本规范第 3.2.2、3.2.3 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 20%,但不少于 3 个;少于 3 个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7 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本规范第 3.2.4~3.2.6 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 5%,但不少于 3 个;少于 3 个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8 灭火器采用挂钩、托架或嵌墙式灭火器箱安装设置时,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要求,其设置点与设计点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 0.01m。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 20%,但不少于 3 个;少于 3 个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9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3.3.1、3.3.2 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10 灭火器的位置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 3.4.1、3.4.2 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11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和特殊场所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3 配置验收判定规则

 

4.3.1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独立建筑进行,局部验收可按申报的范围进行。

4.3.2 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缺陷项目应按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2 合格判定条件应为:A=0,且 B≤1,且 B + C≤4,否则为不合格。

 

5 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 1 /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2 检查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 C 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 C 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5.3  送修

 

5.3.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 5.3.2 的规定。

 

表 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灭火器类型 维修期限
水基型灭火器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出厂期满 3 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 1 年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出厂期满 5 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 2 年

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洁净气体灭火器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5.4  报废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 1 /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 5.4.3 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 5.4.3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灭火器类型 报废期限(年)
水基型灭火器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6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10
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洁净气体灭火器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12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附录 A  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表 A 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配置计算单元分类 □独立单元

□组合单元

单元名称
单 元 保 护 面 积 S=         m2 设置点数 N=
单元需配灭火级别 Q=         A

Q=         B

设置点需配

灭火级别

Qe=         A

Qe=         B

设置点编  号 灭火器编  号 灭火器型  号

规  格

灭火器设置点 实 配

灭火级别

灭 火 器

设置方式

灭 火 器

设 置 点

位置描述

备   注
Qe=    A

Qe=    B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Qe=    A

Qe=    B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Qe=    A

Qe =    B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Qe=    A

Qe=    B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Qe=    A

Qe=    B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Qe=    A

Qe=    B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Qe=    A

Qe=    B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Qe=    A

Qe=    B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Qe=    A

Qe=    B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Qe=    A

Qe=    B

 

□灭火器箱内

□挂钩、托架上

□地面上

单元实配灭火级别 Q=       A

Q=       B

单元实配灭火器数量

附录 B 建筑灭火器配置缺陷项分类及验收报告

 

表 B 建筑灭火器配置缺陷项分类及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序号 检查项目 缺陷项 检查记录 检查结论
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严重(A)4.2.1
2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严重(A)4.2.2
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严重(A)4.2.3
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严重(A)4.2.4
5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重(B)

4.2.5/3.1.3

6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或干燥、洁净的地面上 重(B)4.2.5/3.2.1
7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拴系或上锁 重(B)4.2.6/3.2.2
8 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应不小于 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应不小于 100°,不影响取用和疏散的场合除外 轻(C)4.2.6/3.2.3
9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以 5 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不小于 45kg)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 5min,观察检查 重(B)4.2.7/3.2.4
10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手提式灭火器。当两具及两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应保证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重(B)4.2.7/3.2.5
11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应从正面可以看到。当夹持带打开时,手提式灭火器不应掉落 轻(C)4.2.7/3.2.6
12 嵌墙式灭火器箱及灭火器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关于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 1.50 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 0.08 m 的规定,其设置点与设计点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 0.01m 轻(C)

4.2.8/3.2.7

13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轻(C)

4.2.9/3.3.1

14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轻(C)

4.2.9/3.3.2

15 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重(B)

4.2.10/3.4.1

16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这些标志宜选用发光标志 轻(C)

4.2.10/3.4.2

17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 重(B)

4.2.11/3.1.4

18 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和特殊场所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重(B)

4.2.11/3.1.5/3.4.3/3.4.4

综合

结论

 

验收

单位

 

施工单位签章:

 

日期:

监理单位签章:

 

日期:

设计单位签章:

 

日期:

建设单位签章:

 

日期:

附录 C 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

 

表 C 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

 

检查内容和要求 检查记录 检查结论
 

 

 

 

 

 

 

1 灭火器是否放置在配置图表规定的设置点位置
2 灭火器的落地、托架、挂钩等设置方式是否符合配置设计要求。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安装后是否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并不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3 灭火器的铭牌是否朝外,并且器头宜向上。
4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是否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5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包括可燃物的种类和物态等,是否发生变化
6 灭火器是否达到送修条件和维修期限
7 灭火器是否达到报废条件和报废期限
8 室外灭火器是否有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
9 灭火器周围是否存在有障碍物、遮挡、拴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
10 灭火器箱是否上锁,箱内是否干燥、清洁
11 特殊场所中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否完好
 

 

 

 

外观检查

12 灭火器的铭牌是否无残缺,并清晰明了
13 灭火器铭牌上关于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或维修日期等标志及操作说明是否齐全
14 灭火器的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是否未损坏或遗失
15 灭火器的筒体是否无明显的损伤(磕伤、划伤)、缺陷、锈蚀(特别是筒底和焊缝)、泄漏
16 灭火器喷射软管是否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17 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是否在工作压力范围内(贮压式灭火器查看压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绿区范围内,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式灭火器可用称重法检查)
18 灭火器的零部件是否齐全,并且无松动、脱落或损伤
19 灭火器是否未开启、喷射过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灭火器的安装配置质量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建筑场所的初起火灾,尽量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其适用范围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包括所有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现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竣工验收、日常检查及维护管理。本规范可供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员执行消防工程验收和防火检查等公务时使用,也可供建筑物用户(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员、保安员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验工作使用。

由于目前现有的各类灭火器均不能扑灭可燃物的爆炸性火灾,所以本规范并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1.0.3 本规范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法规,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故在对建筑灭火器进行安装设置、竣工验收、日常检查及维护管理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的相关现行国家标准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等。

2 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1.1 本条首先规定了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说明和材料表等。本条还规定了设计单位要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以便施工单位等正确理解设计文件和图纸,也有利于有关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从而保证施工质量。

2.1.2 为保证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的施工质量,本条规定施工单位要按照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本条还规定了修改设计需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无权自行修改和变更设计要求。

2.1.3 本条规定在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前要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进行进场质量检查,这对保障灭火器的安装设置质量是非常必要的。进场质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使用。

2.2 材料、器材

2.2.1 为防止不合格的灭火器产品进入使用领域,本条规定在安装设置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对建筑选配的灭火器进行进场检查,认真把关。目前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三种制度,所以,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对于强制检验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检测周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同时,还要具体检查相应的灭火器产品是否标记有认证标志、型式认可标志、或型式检验报告编号。

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应当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 第 1 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4351.1、《手提式灭火器 第 2 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GB 4351.2 和《推车式灭火器》GB 8109 的规定。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2.2.2 本条规定在安装设置前要对灭火器箱进行进场检查。灭火器箱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灭火器箱》GA139-1996 的规定。

目前,灭火器箱遵循的市场准入规则是强制检验制度。在进场检查时,要检查产品是否具有国家检验中心出据的型式检验报告和产品出厂合格证。同时,也要对产品的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

2.2.3 本条规定在现场要检查安装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是否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要求,并规定建筑选配的挂钩、托架均要具有出厂合格证。

2.2.4 本条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墙面上指示灭火器设置位置所使用的发光标志,提出了质量保证要求,规定在进场前要检查发光标志的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本条还规定要检查发光标志的外观,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损伤。

3 安装设置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安装设置所包括的对象和内容,即灭火器的设置,灭火器箱的设置或安装,、手提式灭火器挂钩、托架的安装,以及发光指示标志的安装。

3.1.2 本条规定了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来确定在哪些位置,设置何种灭火器。

同时,本条要求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单位需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来确定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方式,进行灭火器、灭火器箱或手提式灭火器挂钩、托架的安装设置。

本条还规定安装设置单位要依据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编制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3.1.3 本条之所以提出灭火器在安装设置后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要求,是考虑到这些要求很重要,涉及到能否真正充分发挥灭火器及时有效地扑灭建筑场所初起火灾的作用,并保证人员疏散时的安全。这些要求能否完全做到,除了正确配置设计之外,还与在实际安装设置中的具体情况有关,即是否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进行安装设置,安装设置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因此需要做出规定。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3.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要求铭牌朝外,器头向上,便于人员识别和紧急情况下使用。同时,本条对灭火器的本身安全也提出了稳固设置的要求。

3.1.5 本条要求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要与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相适应,是为了防止在超出使用温度范围上限时,灭火器驱动气体压力过高而可能导致灭火器爆裂,也防止在低于使用温度范围下限时,灭火器驱动气体压力偏低,影响灭火器的灭火效果。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3.2 手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3.2.1 手提式灭火器通常要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这不仅对于手提式灭火器本身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益处,可以防止灭火器被水浸渍,受潮,生锈,而且灭火器也不易被随意挪动或碰翻。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的灭火器,还可以防止日晒、雨淋等环境条件对灭火器的不利影响。

对于地面铺设大理石、地板或地毯、环境干燥、洁净的建筑场所,可以将手提式灭火器直接放置在地面上。例如:洁净厂房、电子计算机房、通信机房和宾馆等灭火器配置场所。

3.2.2 本条规定灭火器箱在安装设置后,不允许灭火器箱被遮挡、拴系或上锁等影响取用灭火器的情况发生。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3.2.3 本条规定灭火器箱门的开启要方便,灵活,且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的安全疏散。灭火器箱在安装设置后也要求达到行业标准《灭火器箱》GA 139-1996 规定的要求。开门式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 175°,此时箱门几乎可以达到与箱体在一个平面上,从而保证了既便于取用灭火器,又不造成箱门开启后阻挡人员安全疏散。翻盖式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 100°,此时翻盖可倾斜至箱体后侧,同时前部上挡板自动落下,从而保证了在取用灭火器时,不需要扶住翻盖,也不需将灭火器抬得很高就能便捷拿出。

当然,在开阔、宽敞的空间,不影响取用灭火器和人员疏散的场所,可不必作此要求。

3.2.4 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和托架等安装配件,需要长年累月地固定、支撑灭火器,因此要求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检查时,可将 5 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不小于 45kg)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 5min,观察其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如其不够牢固,灭火器跌落,有可能造成灭火器损坏或人身伤害。

3.2.5 本条是针对安装设置后的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托架,要求其能够保证:用徒手的方式,即不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方便、快速地取用设置在其中的灭火器。这项规定,可以防止有些挂钩、托架,因过分强调牢固而造成结构过度烦琐、复杂,甚至出现不能徒手取用的情况。

当两具或两具以上手提式灭火器,通过挂钩、托架相邻设置时,要求保证在取用其中的任一具灭火器时,都不会受到相邻设置的另一具或几具灭火器的影响。

3.2.6 对于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主要是靠夹持带来保持灭火器不会发生倾倒或跌落。为了保证关键时刻能顺利打开夹持带,本条规定应从正面就能看清、了解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并要求当夹持带打开时,不能发生因灭火器跌落造成灭火器损坏或伤人事故。

3.2.7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要求,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8m。因此,嵌墙式灭火器箱、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当保证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都能符合这些要求。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直接规定嵌墙式灭火器箱、挂钩、托架本身的安装高度,而是规定灭火器的实际安装高度,两者并不完全等同。例如,嵌墙式灭火器箱的顶部高度可超过 1.50m,只要其中设置的灭火器顶部不超过 1.50m,就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又如,挂钩本身高度虽然没有超过 1.50m,但设置在其上的灭火器顶部高度超过了 1.50m 的话,则就不符合规范要求了。

3.3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

3.3.1 推车式灭火器的总质量较大,并且是通过移动机构来拉动或推动的。当其设置在斜坡上时容易发生自行滑动。另外,当其设置在台阶上时,不便于移动和操作。因此,本条规定推车式灭火器要设置在平坦场地,不能设置在台阶上。

本条还规定,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应当保证:在没有外力作用下,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避免其可能突然滑动或翻倒,造成灭火器损坏或伤人事故。

3.3.2 本条规定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因此,推车式灭火器不能采用绳索、铁丝或锁链等进行捆扎、固定,可用木块等卡住轮子,防止自行滑动。当使用时,能方便地拆除、撤去这些固定措施,不影响推车式灭火器的正常操作和行驶。

3.4 其他

3.4.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规定,在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在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同样也应当将其作为安装设置的一项内容加以要求。故相应提出在有视线障碍的场所安装设置灭火器时,需要在醒目处的墙面上设置发光指示标志。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中的灭火器标志,其图形说明中规定:该标志指示灭火器的存放地点,除非灭火器立即可见,否则该标志应与箭头一起使用。

3.4.2 本条规定: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这些标志宜选用发光标志。

在手提式灭火器筒体上粘贴发光标志,已在现行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 第 1 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 中做出了规定,但当其放入灭火器箱中,该发光标志就看不见了。为了继续发挥这一作用,推荐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也粘贴发光标志,以延续或代替放在箱内的手提式灭火器发光标志的作用,使人们在黑暗中也能及时发现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从而可迅速地取到灭火器,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3.4.3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如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在某些情况和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使灭火器受到风吹、雨淋、日晒、低温等因素的影响。为了保证灭火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对灭火器采取遮阳防晒、挡雨防湿、保温防寒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3.4.4 当灭火器需要设置在潮湿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则要求对这些灭火器采取防湿和防腐蚀的措施。例如,给灭火器套上专用的防护外罩,或选用不锈钢筒体灭火器等。

4 配置验收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在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竣工之后,需要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1.2 本条是对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安装设置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灭火器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操作。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之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建筑工程管辖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验收。

4.1.3 本条规定了在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前,安装设置单位需要提交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工程竣工图和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等主要技术文件。

4.1.4 本条为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给出了标准表格。以往,对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比较随意,不利于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工作的规范化。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的具体格式见附录 B。

4.2 配置验收

4.2.1 实际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都要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应当以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配置设计说明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为依据。关于检查数量的确定,分两种情况:①对火灾危险性大,人员流动量大,公众聚集的重要建筑场所,例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为了防止群死群伤的事故发生,应当全数检查。②对于其他场所,则以灭火器配置单元为检查单位,数量多时抽检,数量少时全检。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2 考虑到有关灭火器产品质量配置验收的可操作性,本条规定分两种情况进行:① 对灭火器的外观质量,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②对灭火器的内在质量方面的合格性文件,采取全数检查的方式。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3 本条规定在同一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之间应当互相能够相容。并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对照经审核批准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当保持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规定范围内。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灭火器经常被随意挪动,故其保护距离常常满足不了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这一情况很常见,应在配置验收工作中给予重视。本条规定该项验收以灭火器配置单元为检查单位,抽样比例为 20%。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5 本条规定在灭火器设置点的附近应当没有障碍物,不能影响灭火器的取用,也不能使疏散通道局部变窄以至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2.6 有关灭火器箱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 3 章第 2 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抽样比例为 20%。

4.2.7 有关灭火器的挂钩、托架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 3 章第 2 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抽样比例为 5%。

4.2.8 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应当保持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规定范围内。允许设置高度存在安装误差,本条了给出了垂直偏差值。本条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抽样比例为 20%。

4.2.9 有关推车式灭火器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 3 章第 3 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2.10 有关灭火器的位置标识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 3 章第 4 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2.11 本条规定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并对灭火器设置的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室内灭火器安装设置环境,要求通风,干燥,洁净。对室外灭火器安装设置环境,要求防止日光曝晒和风吹雨淋。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3 配置验收判定规则

4.3.1 由于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是独立性的施工过程,与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等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也是分部工程。建筑灭火器配置的验收应以一幢建筑物内的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为一个分部工程进行评定。局部申报验收时,申报范围内的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亦可作为一个分部工程对待。

4.3.2 本条给出了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基准,系根据缺陷项的分类(严重缺陷项 A、重缺陷项 B、轻缺陷项 C)和数量进行综合判定。

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工程量比灭火系统少一些,建筑灭火器配置的竣工验收内容及缺陷项也比灭火系统少得多,应当是一个相对简化的验收过程。因此,本条规定的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合格判定的总原则是:

严重缺陷项(A):应当为零,A=0。

重缺陷项(B):只允许出现 1 项,B≤1。

轻缺陷项(C):当严重缺陷项(A)和重缺陷项(B)的数量均为零时,轻缺陷项(C)的数量不得大于 4;当严重缺陷项(A)的数量为零时,若有 1 个重缺陷项(B),则轻缺陷项(C)的数量不得大于 3。

综上所述,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合格判定的具体执行条件是 A =0,B=0,C≤4;A=0,B=1,C≤3。否则为不合格。

为便于执行本条规定,本规范附录 B 给出了各种缺陷项的分类方式和具体内容。

5 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建筑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当由相关技术人员负责。因为这是一项重要的需要落实到人的技术工作。

5.1.2 为了保障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内持续保有一定的扑救初起火灾的安全防护能力,即在每个灭火器配置单元中,不能因为灭火器的送出维修而影响灭火器的整体灭火能力,本条规定每次送去维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该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 1 /4。超出时,应当选择类型规格和操作方法均相同的备用灭火器来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能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本条要求维修好的灭火器应当按原配置位置设置,不能随意变动原设置点的位置。这是因为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过程中,已经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关于灭火器保护距离和灭火器定位的具体规定,确定了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

5.1.4 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而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能安全操作的。本条规定应当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承担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工作。

5.2 检查

5.2.1 本条规定了普通建筑场所每月至少要对灭火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包括配置检查和外观检查。本规范附录 C 全面、详细地规定了灭火器月检应当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5.2.2 本条规定实际上是 5.2.1 的例外情况,属于加严检查,要求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本条第 1 款所列的诸如候车(机、船)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流动量大、公众聚集场所,若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第 2 款所列的诸如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若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财产的严重损失,这是因为甲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大,地下建筑灭火救援困难,要求灭火器更要保持随时能够安全使用的正常状态。

因此,本条规定应当采取提高检查频率的措施来实现此目的,要求每半个月按附录 C 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附录 C 中第 11 项规定的:“特殊场所”是指潮湿、腐蚀、高温、低温场所。

5.2.3 本条是对灭火器日常巡检的具体规定。对于灭火器位置变动、缺少零部件以及配置场所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一些容易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纠正。

5.2.4 本条规定灭火器的月检、半月检和日常巡检都应当保存检查记录。

5.3 送修

5.3.1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需要送修的具体条件,包括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5.3.2 本条对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做出了详细规定。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本条还规定了首次维修之后的灭火器维修期限间隔。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灭火器的送修,至于灭火器如何维修,由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进行规定。

5.4 报废

5.4.1 本条规定了应当报废的 5 种灭火器类型。这些类型的灭火器,均系技术落后,产品过时。酸碱型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腐蚀性强,使用时要倒置,容易产生爆炸危险。氯溴甲烷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的灭火剂毒性大,已经淘汰。这些灭火器类型列入了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产品标准也已经废止。在灭火器月检、半月检、日常巡检时,若发现这些类型的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5.4.2 本条规定了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的 8 种情况。存在上述 8 种情况之一的灭火器,使用时有可能对人员产生伤害。因此,若发现这些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至于在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诸如水压试验强度不合格、筒体和器头的螺纹受损、灭火器筒体内部防腐层损坏等,而应当予以报废的灭火器,则由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具体规定。

5.4.3 本条确定了灭火器的报废期限。任何一种灭火器的使用寿命都是有限的,使用超过报废期限的灭火器,不仅会影响灭火效果,而且有可能对使用人员造成伤害。因此,只要达到或超过报废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均应当予以报废。本条规定与维修期限的原则相呼应,水基型灭火器的报废期限较短,干粉、洁净气体灭火器的报废期限较长,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报废期限最长。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灭火器应用广泛,是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的常规灭火装备。由于灭火器筒体内部充有驱动气体,因此,使用时会有一定的危险性。坚持灭火器的定期维修和到期报废,就是为了保障灭火器安全使用,能够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尽量地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焊接结构、承受低压的灭火器,水压试验的次数太多,对其结构、金相及焊缝等影响较大,因此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宜短一些,水压试验次数应少一些,总次数不超过 3 次,其报废期限则也应当短一些。无缝钢管结构、承受高压的灭火器筒体,其水压试验的总次数不超过 4 次,其报废期限则也应当长一些。

水基型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的腐蚀较为明显,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较短,出厂期满 3 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 1 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 3 次。即:3+1+1=5,5 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水基型灭火器报废期限为 6 年。

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 5 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 2 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 3 次。即:5+2+2=9,9 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期限为 10 年。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 5 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 2 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 4 次。即:5+2+2+2=11,11 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期限为 12 年。

5.4.4 为保证灭火器的报废不影响灭火器配置场所的总体灭火能力,本条特做此规定。灭火器报废后,应当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等效替代的含义主要包括:新配灭火器的灭火种类、温度适用范围等应与原配灭火器一致,其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均不得低于原配灭火器。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附件 1:学校消防器材配备标准

(参考)

一、消火栓和灭火器配置标准(灭火器使用手提式 2kg ABC 干粉灭火器)

1、综合楼、教学楼、宿舍楼:学校楼房每层应有消防栓,平时要保证有水有压力,每层楼楼梯口应有 2 个灭火器。没有消防栓的学校应按每 48 平方米(实用面积)一个灭火器的标准配置。寄宿学校在教学楼和宿舍楼的每层楼梯口应设置 1 个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要保持随时有电,以备急用。

2、食堂:学校食堂应有 3 个设置点,餐厅 2 个点,每个操作间 1 个点,每个设置点应有灭火器 2 个。

3、图书室、阅览室:学校图书室、阅览室至少应配备 2 个灭火器。

4、微机室:每个微机室配备 2 个气体灭火器。

5、实验室:每个实验室应分 2 个设置点配备 4 个灭火器。

6、配电室:应配备 1 个灭火器。

二、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配置标准:

1、楼道:楼道疏散出口处应有“安全出口”的指示标志。

安全出口的指示标志为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禁止使用荧光粘贴指示标志。

2、楼梯间:学校楼梯间墙壁应贴有“疏散通道”标志,明确学生上下楼疏散安排,指明紧急疏散方向,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 1 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

3、应急照明灯:一般安装设置在疏散出口的正上方的墙面或顶棚上,与安全出口安装一起。

三、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 分钟。

学校应配的灭火器型号

我国灭火器的型号是按照《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的规定编制的。它由类、组、特征代号及主要参数几部分组成。类、组、特征代号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主要参数代表灭火器的充装量,用阿拉伯字母表示。阿拉伯数字代表灭火剂重量或容积,一般单位为每千克或升。

一般编在型号首位,是灭火器本身的代号。通常用“M”表示。灭火剂代号编在型号第二位:P——泡沫灭火剂,酸碱灭火剂;F——干粉灭火剂;T——二氧化碳灭火剂;Y——1211 灭火剂;SQ——清水灭火剂。

形式号 编在型号中的第三位,是各类灭火器结构特征的代号。目前我国灭火器的结构特征有手提式(包括手轮式)、推车式、鸭嘴式、舟车式、背负式五种,其中型号分别用 S、T、Z、Z、B

一、MFZ、MFZL 型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MFZ、MFZL 型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具有操作简单安全、灭火效率高、灭火迅速等特点。内装的干粉灭火剂具有电绝缘性能好、不易受潮变质、便于保管等优点,使用的驱动气体无毒、无味、喷射后对人体无伤害。灭火器瓶头阀上装有压力表,具有显示内部压力的作用,便于检查和维修。

MFZ 型为碳酸氢钠灭火剂,适用于扑灭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

MFZL 型为磷酸铵盐灭火剂,适用于扑灭可燃固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

MFZ、MFZL 型干粉灭火器可广泛应用于油田、油库、工厂、商店、配电室等场所。规格:MFZ(L)1、MFZ(L)2、MFZ(L)3、MFZ(L)4、MFZ(L)5、MFZ(L)6、MFZ(L)8 等。

二、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 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在加压时将液态二氧化碳压缩在小钢瓶中,灭火时再将其喷出,有降温和隔绝空气的作用。

(一)工作原理

根据二氧化碳既不能燃烧,也不能支持燃烧的性质,人们研制了各种各样的二氧化碳灭火器,有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及液体二氧化碳灭火器。下面简要介绍泡沫灭火器的原理和使用方法。泡沫灭火器内有两个容器,分别盛放两种液体,它们是硫酸铝和碳酸氢钠溶液,两种溶液互不接触,不发生任何化学反应。(平时千万不能碰倒泡沫灭火器)当需要泡沫灭火器时,把灭火器倒立,两种溶液混合在一起,就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气体:Al2(SO4)3+6NaHCO3==3Na2SO4+2Al(OH)3↓+6CO2↑除了两种反应物外,灭火器中还加入了一些发泡剂。打开开关,泡沫从灭火器中喷出,覆盖在燃烧物品上,使燃着的物质与空气隔离,并降低温度,达到灭火的目的。由于泡沫灭火器喷出的泡沫中含有大量水分,它不如二氧化碳液体灭火器,灭火后不污染物质,不留痕迹。

(二)使用方法

在使用时,应首先将灭火器提到起火地点,放下灭火器,拔出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只手紧握启闭阀的压把。对没有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喇叭筒往上扳 70—90 度。使用时,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防止手被冻伤。在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在室外使用的,应选择上风方向喷射;在室内窄小空间使用的,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

可手提筒体上部的提环,迅速奔赴火场。这时应注意不得使灭火器过分倾斜,更不可横拿或颠倒,以免两种药剂混合而提前喷出。当距离着火点 10 米左右,即可将筒体颠倒过来,一只手紧握提环,另一只手扶住筒体的底圈,将射流对准燃烧物。在扑救可燃液体火灾时,如已呈流淌状燃烧,则将泡沫由远而近喷射,使泡沫完全覆盖在燃烧液面上;如在容器内燃烧,应将泡沫射向容器的内壁,使泡沫沿着内壁流淌,逐步覆盖着火液面。切忌直接对准液面喷射,以免由于射流的冲击,反而将燃烧的液体冲散或冲出容器,扩大燃烧范围。在扑救固体物质火灾时,应将射流对准燃烧最猛烈处。灭火时随着有效喷射距离的缩短,使用者应逐渐向燃烧区靠近,并始终将泡沫喷在燃烧物上,直到扑灭。使用时,灭火器应始终保持倒置状态,否则会中断喷射。

泡沫灭火器存放应选择干燥、阴凉、通风并取用方便之处,不可靠近高温或可能受到曝晒的地方,以防止碳酸分解而失效;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以防止冻结;并应经常擦除灰尘、疏通喷嘴,使之保持通畅。

(三)适用范围

具有流动性好、喷射率高、不腐蚀容器和不易变质等优良性能,用来扑灭图书,档案,贵重设备,精密仪器、600 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适用于扑救一般 B 类火灾,如油制品、油脂等火灾,也可适用于 A 类火灾,但不能扑救 B 类火灾中的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醚、酮等物质火灾;也不能扑救带电设备及 C 类和 D 类火灾。

附件 2:中小学校消防设备和器材配备标准

(参考)

序号 重要

部位

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要求 摆放位置
1 综合楼

教学楼

宿舍楼

学校楼房每层应设有 2 个消火栓,消火栓平时应保证有水有压力。与之配套,每层楼房有几个疏散通道就设几个灭火器设置点,每个设置点应有 4 公斤的 ABC 类干粉灭火器 2 具(如:有 3 个楼道,每层楼就应放 6 具灭火器)。学校平房每 3 个教室应设有 4 具灭火器。以此类推。 灭火器放在楼道两头,可放在地面的消防器材箱里,也可挂在墙上,距地面 1.5 米以下。
2 食  堂 规模较大的学校食堂应有 4 个设置点,每个设置点应有 4 公斤 ABC 类干粉灭火器 2 具。规模较小的学校食堂应有 3 个设置点,每个设置点应有 4 公斤 ABC 干粉灭火器 2 具。 规模较大的食堂餐厅设 3 个点,操作间设 1 个点。规模较小的食堂餐厅 2 个点、操作间设 1 个点,摆放要求同上。
3 图书馆 规模较大的学校图书馆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同序号 1。规模较小的学校图书室应有 4 公斤的 ABC 类干粉灭火器 2 具。 放在室内显眼、便于取用的位置。
4 微机室 每个微机室配备 2 公斤或 3 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 2 具,放在便于取用处。 放在室内显眼、便于取用的位置。
5 实验室 每个实验室应配备 4 公斤的 ABC 类干粉灭火器 2 具,3 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 2 具,分 2 个设置点摆放。 放在室内显眼、便于取用的位置。
6 配电室 学校配电室应配备 4 公斤 ABC 类干粉灭火器 2 具或 3 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 2 具,,放在便于取用处。 放在室内显眼、便于取用的位置。
7 楼  道 学校楼房楼道内的应急照明灯按照 15 米设 1 个的标准进行配置,以备停电时急用。楼道疏散出口处应有“安全出口”的标志和指示灯。 设在走廊和楼梯间墙壁上。
8 楼梯间 学校的楼梯间墙壁上应贴有“安全出口疏散道”标志,明确学生上下楼疏散安排,指明紧急疏散方向。楼梯间的墙壁上还应有“文明上、下楼,防止拥挤踩踏”的宣传标语。 疏散标志应贴在距地面 1 米以下。

1、各学校应按消防部门要求对消火栓、灭火器进行年检、维修和更换。

2、消防疏散标志应保持字迹清晰、完整。

3、确保应急照明灯保持随时有电,以备急用。

4、各学校应安装火灾报警装置,如声光报警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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