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震支座厂家

(新疆)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减隔震技术应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建质 [2014]25 号),加快推进我区减隔震技术发展应用,提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加快推进减隔震技术发展应用,对于提升工程抗震防灾整体水平、保障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减隔震技术发展研究和实践应用,特别是抗震设防烈度高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选择成熟项目开展试点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应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宣传指导,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减隔震技术发展应用取得明显成效,努力提高建筑工程抗震水平,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

二、稳步推进减隔震技术应用

(一)自 2015 年起,凡位于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含 8 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域或地震灾后重建阶段的新建 3 层(含 3 层)以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

(二)自 2016 年起,全疆范围内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含 8 度)以上的地区,凡具备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等生命线工程均应采用减隔震技术。

(三)鼓励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 8 度(含 8 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的其他建筑采用减隔震技术。对抗震安全性或使用功能有较高需求的标准设防类建筑提倡采用减隔震技术。

三、加强减隔震技术应用管理

(一)规范工程设计管理,承担减隔震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单位要择优选取设计方案,编制减隔震设计专篇,确保结构体系合理,并对减隔震装置的技术性能、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提出明确要求。承担减隔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为具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能力的一类建筑工程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对结构体系、减隔震设计专篇、计算书和减隔震产品技术参数进行重点审查;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应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审查内容。从事减隔震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其中项目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 实施全方位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减隔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切实做好减隔震技术推广应用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减隔震技术应用标准培训,对于应用减隔震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加快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

四、确保减隔震工程质量安全

(一)加强施工工序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减隔震装置及其构造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安装施工。安装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生产厂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减隔震装置生产厂家,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并与竣工图同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对于减隔震装置及其构造措施的安装施工,要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的交底措施。工程竣工后,应配合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

(三)减隔震装置生产厂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生产厂家提供的减隔震产品,必须通过型式检验,出厂时应明确标注有效使用年限。生产厂家应认真做好施工配合,参加减隔震装置安装的验收,履行合同服务承诺,配合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

(四)减隔震产品应由施工、监理单位见证取样,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安装,同一批次抽检数量不少于 20%,且不少于 5 个。监理单位在减隔震装置安装阶段应严格落实旁站监理。

五、规范减隔震工程使用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应标识消能减震部件以及预留隔震沟(缝)和柔性连接等构造措施的部位,并在工程显著部位镶刻铭牌,标明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和减隔震类别等重要信息。

(二)减隔震工程业主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确保减隔震工程正常使用、运行安全,不得随意改变、损坏、拆除减隔震装置或填埋、破坏隔震构造措施。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检查所有减隔震装置及相关构造措施。配备监测仪器的,应定期收集监测数据。地震、火灾、水淹、风灾等灾害发生后,应对减隔震装置进行仔细检查,发现变形、损坏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联系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更换。

(三)减隔震装置在质保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生产厂家应及时予以免费维修或更换,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减隔震工程需要进行维修、改造的,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偿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服务。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进行维修的,由相关质量问题责任主体承担全部工程费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 年 7 月 29 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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