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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地震局“三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党组,机关各内设机构:

《省级地震局“三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已经中国地震局党组 2020 年第 11 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国地震局党组

2020 年 4 月 29 日

省级地震局“三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地震局党组《关于深化局属单位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做好省级地震局(以下简称省局)“三定”规定编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分析

中国地震局管理 31 个省局,共有编制 9300 名。省局机关参公编制 1353 名,平均每省局 43.6 名;现有参公人员 1240 人, 平均每省局 40 人。事业编制 7947 名,平均每省局 256.4 名;现有事业人员 6177 人, 平均每省局 154.4 人。从落实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精神和适应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新形势来看,省局机构设置存在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机构设置过多过乱、资源配置不合理。31 个省局设有管理机构共 289 个,平均超过 9 个,大多处级机构 2 - 3 人。共设有事业机构 190 个(不含地震台站),平均超过 6 个,最多的设有 13 个,编制最多的近 100 人,最少的 2 人,编制少于 20 人的占 48%。不合理的机构设置导致力量分散,官多、兵少,一线骨干力量不足。二是职能配置不够科学、运行效能不足。省局管理机构与事业单位“管”“做”不分,职责缺位越位、交叉重叠并存,业务工作没有形成链条,公共服务尤其不足。一些事业单位职能配置不完善,职责任务分工过细,不利于形成整体合力。三是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不统一。省局管理机构共有 20 余种,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上下不统一。省局事业单位主责业务、支撑管理、服务发展的职能任务定位不够明晰。机构设置体现震情灾情多少、职责任务轻重、单位规模大小不够,上下一般粗,不符合事业发展需要。四是一些机构业务萎缩、事业资源闲置浪费。传统业务工作不断压缩,公共服务创新不够,存在方向杂、定位不清、低端重复等问题,造成部分事业资源闲置浪费。适应“全灾种、大应急”新体制,省局震灾应急救援职责转隶后,相关机构职责任务减少,存在空壳化的现象,造成机构资源浪费。省局内设机构整体呈现“小、低、散”的状况,急需通过机构改革加以解决。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坚持分类指导,推进职能转变,明确职责定位,优化机构设置,为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提供组织保证。

编制省局“三定”规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严控机构总量、聚焦主责主业。按照机构总量控制的要求,坚持瘦身和健身相结合,统筹使用省局机构编制资源。聚焦防震减灾主责主业“定职责”, 突出优化协同高效“定机构”, 严格按照单位人员职数“定编制”, 做到有增有减、动态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

——注重分类指导、体现单位特点。根据各地震情灾情、省局职责任务和单位编制规模,对省局“三定”规定编制实行分类指导,有统有分,对综合管理和基本业务机构实行统一设置,同时充分发挥各省局的区域特点和业务优势,在机构设置上给予一定自主权。

——优化结构布局、提高运行效能。根据事业单位服务型、专业性特点,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合理设置行政财务、干部人事等综合管理机构,优化业务布局和服务流程,精干设置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向业务和服务领域倾斜。

——坚持职责统一、上下贯通协调。通过整合重组机构、优化调整职能、促进政事分开,理顺省局内设机构与事业单位工作关系,实现“化学反应”,使资源配置更优化,权责关系更协同,保障服务更高效。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工作职责

编制省局“三定”规定,要适应防灾减灾救灾和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新理念新要求,适应“全灾种、大应急”应急管理体制,适应我国震情灾情和防震减灾工作需要。坚持职责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决策部署,科学界定省局工作职责。

编制省局“三定”规定,要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着眼优化布局结构,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公益属性,提高治理效能,从“办事业”向“管行业”转变,强化制定防震减灾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等职责,减少微观管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赋予省局直属事业单位更大自主权,强化事业单位为省局机关提供支持保障职能和面向社会提供防震减灾公益服务职能。

(二)优化机构设置

省局机构设置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权责一致,有统有分、有主有次,布局优化、流程顺畅,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同一类省局机构设置大体一致。根据震情灾情、职责任务和编制规模,省局机构设置按以下三类进行(详见附表)。

一类局。地震灾害多发、队伍规模较大、单位编制与实有人员 400 名以上的省局,包括河北局、辽宁局、山东局、湖北局、四川局、云南局、甘肃局、新疆局等 8 个省局。管理机构控制数 8 个,包括办公室、监测预报与科技处(应急服务处)、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 (法规处)、规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机关党委、纪检室等内设机构;省局直属事业单位控制数 6 个,包括地震台、震灾风险防治中心、地震应急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研究所等机构。

二类局。地理区位特殊、队伍规模中等、单位编制与实有人员在 200-400 名的省局,包括北京局、天津局、山西局、内蒙古局、江苏局、安徽局、福建局、河南局、广东局、陕西局等 10 个省局。内设机构参照一类单位设置,管理机构控制数 7 个,将震害防御与公共服务合署设置为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直属事业单位控制数 5 个,将信息中心与应急服务中心合并设置为信息中心(应急服务中心)。

三类局。地震灾害较少、队伍规模较小、单位编制与实有人员 200 名以下的省局,包括吉林局、黑龙江局、上海局、浙江局、江西局、湖南局、广西局、海南局、重庆局、贵州局、西藏局、青海局、宁夏局等 13 个省局。内设机构参照二类单位设置,管理机构控制数 6 个,将办公室、机关党委合署设置为办公室(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控制数 4 个,一般不单独设置科研机构,个别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他机构。

各省局根据当地震情灾情、区位特点,因事业发展确实需要的,在以上基础上可设置个别特色机构。

(三)规范“三定”编制

依规开展编制。编制省局“三定”规定,要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和中央关于“三定”规定编制要求进行,明确职能依据、机构性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管理体制,推进省局机构和职能法定化、规范化。

明确管理体制。明确省局实行以中国地震局为主,中国地震局和省委省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按照《中央编办关于中国地震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备案的函》逐一予以明确。

规范职责表述。省局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工作职责,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地方机构改革精神,对省局职能职责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梳理划出、划入的职责,调整应急救援职能,增加地震预警、灾害风险防治业务管理职责,强化防震减灾公共服务职能。对省局内设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便于实施行业管理。严格规范“三定”规定表述用语,确保“三定”规定严谨性、权威性。

严格核定编制。在参公和事业编制总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依据机构职能增减情况重新核定省局内设管理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规范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核定省局领导班子领导职数,以及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编制在 15 名及以下的,核定领导职数 1 正 1 副;16-50 名的,核定 1 正 2 副;51-100 名的,核定 1 正 3 副;100 名以上的,增加核定 1 名纪委书记职数。根据编制对各省局事业单位岗位重新核定,优化管理岗位、专技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

四、组织保障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中国地震局党组加强对省局机构改革的统一领导,组织各省局开展“三定”规定编制工作,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各省局党组要深入学习领会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贯彻落实中国地震局党组决策部署,着眼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事业发展全局,紧密结合震情灾情、事业发展和单位实际,科学谋划和开展本单位“三定”规定编制工作。

依规进行方案报批。各省局按照本方案和中国地震局全面深化改革督查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推进本单位“三定”规定编制工作,并按要求报中国地震局审批。局人事教育司会同机关各内设机构进行审查,履行批复程序,确保省局“三定”规定编制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做好人员调配安置工作。各单位要坚持群众路线,在“三定”规定编制全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引导大家理解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要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做好人员调配与安置。不搞“断崖式”精简分流,因机构改革出现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超岗位聘用人员的,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消化,确保机构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严格执行纪律。在省局机构改革中,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等。“三定”规定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搞变通或拖延实施,确保机构、职责和人员按时调整到位。直属机关纪委和各省局纪检机构要加强对机构改革的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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