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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不同规范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要求

不同的设计规范对于不同的问题要求自然不同。本文要找的恰是不同的设计规范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要求。为了“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我们把这些不同找出来,探索求解之法,同时也包含了“温故知新”的目的。

1、本文拟讨论 (查找) 的规范:

首先把将要涉及的规范名称一一列出,在后文仅列出它的编号,以使叙述更加简洁。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3)《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
4)《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2011);
5)《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
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10)《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11)《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1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13)《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1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1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 11/1024-2013);
16)《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1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18)《住宅设计标准(上海地方标准)》(DGJ 8-20-2007)(2011 年版);
19)《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TJ 08-2048-2008);
20)《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2013);
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22)《緑色建筑设计标准》(DB 11/938-2012);
2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
24)《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

2、不同规范对相同问题的不同要求

1)疏散照明是否一律采用耐火线

(1)JGJ 16-2008 第 13.10.4 条:消防设备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保护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类的电线或电缆。
由此可见,应急照明线属于消防设备的分支线。对于保护对象为一级的建筑物,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阻燃型电线或电缆;对于保护对象为二级的建筑物,可以选用阻燃型电线或电缆。在 GB 50116-2013 中,不再对保护对象进行分级。

(2)GB 50303-2002 第 20.1.4 条:疏散照明线路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 30mm。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 750V 的铜芯绝缘电线。
可见该规范规定不论保护对象高低,疏散照明线一律采用耐火电线电缆。

(3)JGJ 242-2011 第 6.4.5 条:19 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10-18 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由此可见,高层住宅建筑疏散照明并不一定要采用耐火线缆。

(4)GB50016-2014 第 10.1.10 条: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者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者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者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可知,根据不同敷设方式和防火保护措施,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可以采用普通、阻燃或耐火线缆。

(5)DB 11/1024-2013 第 3.4.1 条:在保护层厚度大于 30mm 不燃烧体结构内穿金属导管暗敷时,选择阻燃线缆。
不难看出,上述五本规范对消防设备供电线缆的要求不一致,应急照明线路只需保证 30min 的供电,采用普通铜导线穿管暗敷于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 30mm 时即可满足要求,但按照 GB 50303-2002 要求,必须采用耐火型线缆。

2)变压器中性点如何接地

(1)JGJ 16-2008 第 12.2.2 条:在 TN 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第 12.2.4 条:在 TT 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

(2)GB 50303-2002 第 4.1.3 条和第 5.1.2 条:接地装置引出的接地干线与变压器的低压侧中性点直接连接。需注意,第 4.1.3 条为强制性条文。

(3)GB/T 50065-2011-2011 第 7.1.2 条:对于单电源系统,TN 电源系统在电源处应有一点直接接地;对于具有多电源的 TN 系统,应避免工作电流流过不期望的路径,因此不应在变压器的中性点或发电机的星形点直接对地连接;变压器的中性点或发电机的星形点之间相互连接的导体应绝缘,且不得将其与用电设备连接;电源中性点间相互连接的导体与 PE 之间,应只一点连接并应布置在总配电屏内。

由此可见,对单电源(或单变压器)系统,各规范对变压器中性点接地要求相同,但对多电源系统,各规范对变压器中性点接地要求不同。

3)变压器低压母线侧无功补偿

(1) JGJ 16-2008 第 3.6.2 条:10(6)kV 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且功率因数不宜低于 0.9;高压侧的功率因数指标,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2) GB 50052-2009 第 6.0.3 条的条文说明:《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规定:100kVA 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在用电高峰时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宜低于 0.95;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 0.9。
(3) DB 11/938-2012 第 11.2.3 条的条文说明:建议高压用户的低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 0.95。

综上所述,建议采用高压用户的低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 0.95。

4)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 220V 照明负荷单相线路电流上限

(1)JGJ 16-2008 第 3.4.9 条: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 220V 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 40A 时,宜采用 220V 单相供电;大于 40A 时,宜采用 220/380V 三相供电。
(2)GB 50052-2009 第 5.0.15 条: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 220V 负荷,线路电流小于等于 60A 时,可采用 220V 单相供电;大于 60A 时,宜采用 220/380V 三相四线制供电。

据 GB 50052-2009 条文说明,由于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用电设备逐渐增多,各省市每户用电量达 6~10kW。而随着技术的发展,配电变压器和配电终端产品的质量有了很大提高,能够承受一定程度的三相负荷不平衡,因此按 GB 50052-2009 执行是合理的。

5)柴油发电机房位置

(1)JGJ 16-2008 第 6.1.1 条: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2)GB 50016-2014 第 5.4.13 条: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3)GB 50352-2005 第 8.3.3 条: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综合以上 3 本规范的要求,柴油发电机房尽可能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当有困难时,也可考虑布置在地下二层。

6)电缆宜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的最多根数

(1)JGJ 16-2008 第 8.7.2 条: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 8 根且场地有条件时,宜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
(2)GB 50217-2007 第 5.2.2 条:同一通路少于 6 根的 35kV 及以下电力电缆,在厂区通往远距离辅助设施或城郊等不易经常性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

建议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少于 6 根时,可采用室外直埋。

7)电缆平行敷设时与其他设施相互间容许最小净距离

表 1 电缆平行敷设时与其他设施相互间容许最小净距离(单位:m)

注:括号内为特殊情况下最小值;本处如无特殊情况,建议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8)消防电梯供电

(1)JGJ 16-2008 第 13.9.11 条:当 12~18 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
(2)JGJ 242-2011 第 8.2.2 条: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应由专用回路供电,高层住宅建筑的客梯宜由专用回路供电。
(3)GB 50016-2014 第 10.1.6 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综合以上 3 本规范,对 JGJ 16-2008 中“12~18 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供电电源”的做法并未得到一致认同。如无特殊困难,消防电梯宜由专用回路供电。

9)电梯井道插座距坑底高度

(1)据 JGJ 242-2011 第 8.2.7 条为 1.5m。
(2)据 JGJ 16-2008 第 9.4.5 条的条文说明为 1.0m。
JGJ 242-2011 发布时间比 JGJ 16-2008 晚,而且 JGJ 242-2011 第 8.2.7 条写在正文里,而 JGJ 16-2008 第 9.4.5 条写在条文说明里。综上所述,建议电梯井道插座距底坑高度取 1.5m。

10)住宅进户线及分支线截面

(1)JGJ 242-2011 第 6.4.6 条: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60m2 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 6mm2, 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 1.5mm2, 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 2.5mm2。建筑面积大于 60mm2 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 10mm2, 照明和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 2.5mm2。三九养生网 www.39ik.com 现金红包活动 www.94ha.com 宠物百科网 www.f494.com
(2)GB 50096-2011 第 8.7.2 条: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 10mm2, 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 2.5mm2。
综上所述,建议按 GB 50096-2011 执行。

11)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

(1)GB 50096-2011 第 8.7.1 条: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不应小于 2.5kW。
(2)JGJ 242-2011 表 3.3.1:当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60mm2 时,其用电负荷为 3 kW。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通常按甲方要求,但不宜小于 3kW。

12)住宅内电气管线敷设

(1) JGJ 242-2011 第 7.2.2 条:可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 2.0mm 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但明敷的金属导管应做防腐防潮处理。
(2) GB 50096-2011 第 8.7.2 条:套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穿管暗敷设方式。
新建住宅采用暗管敷设对防火有利且较美观,是首选方案。但对于改造项目,可能免不了要用明敷方式。

13)防雷引下线最小截面

(1)据 GB 50057-2010 表 5.2.1:对热浸镀锌钢,单根扁钢时为 50mm2;单根圆钢时为 50mm2;单根圆钢入地处为 176mm2。
据 GB 50057-2010 表 4.3.5: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为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 10mm;被用作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时,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 10mm 钢筋的截面积。
GB 50057-2010 第 5.3.4 条:专设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外表面明敷,并应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外观要求较高时可以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0mm,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 80mm2。
(2) JGJ 16-2008 第 11.7.2 条: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当采用圆钢时,直径不小于 8mm。当采用扁钢时,截面不小于 48mm2,厚度不应小于 4mm。
JGJ 16-2008 第 11.7.4 条:专设引下线沿建筑物外墙外表面明敷设,并应以较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也可暗敷,但截面应加大一级。
JGJ 16-2008 第 11.7.7 条: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钢筋直径大于或等于 16mm 时,应将两根钢筋绑扎或焊接在一起,作为一组引下线;
b)当钢筋直径大于或等于 10mm 且小于 16mm 时,应利用四根钢筋绑扎或焊接在一起,作为一组引下线。

由此可见,根据 GB 50057-2010, 防雷引下线用钢筋混凝土柱中一根 Φ16 即可。而根据 JGJ 16-2008, 防雷引下线用钢筋混凝土柱中需两根 Φ16 作为一组引下线才行。

14)省级档案馆的防雷分类

(1)根据 GB 50057-2010 第 3.0.4 条,省级档案馆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根据 JGJ 16-2008 第 11.2.4 条,省级档案馆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3)根据 JGJ 25-2010,省级档案馆为甲级档案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综上所述,省级档案馆建议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防。

15)住宅(公寓)电梯厅照明控制

(1)根据 JGJ 16-2008 第 10.8.1 条,电梯厅不安装节能型自熄开关或带指示灯(或自发光装置)的双控延时开关。
(2)根据 DB 11/938-2012 第 11.3.4 条,电梯厅宜设置时控或人体感应灯控制装置。
(3)根据 JGJ 242-2011 第 9.2.3 条条文说明,住宅首层电梯间应留值班照明。

北京市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查要求中未要求电梯厅设节能型开关。因此该条宜根据不同地区要求执行。

16)按每年预计雷击次数对建筑物的防雷要求分类
因 GB 50057-2010 中的修订内容与 JGJ 16-2008 不同,应按 GB 50057-2010 执行。

17)关于导体选择时最不利环境

(1)JGJ 16-2008 第 7.4.3 条 1 款:当沿敷设路径各部分的散热条件不相同时,电缆载流量应按最不利部分选取。
(2)GB 50217-2007 第 3.7.6 条 1 款:非重要回路可对大于 10m 区段散热条件按段选择截面,但每回路不宜多于三种规格。
(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电气》(2009)第 5.6.5 条:当不利温度环境内电缆长度不超过 5m 时,可不予考虑。
(4)GB 50054-2011 第 3.2.6 条:当电缆沿敷设路径中各场所的散热条件不相同时,电缆的散热条件按最不利的场所确定。

JGJ 16-2008 与 GB 50054-2011 旧规范中均有冷却条件最坏段长度不超过 5m 的规定,但新规范中已经将此内容全部 **,设计中应尽量避免将线路敷设在最不利条件处。中药材价格网 www.qiongma.net 投资小项目 www.ej43.com 在家兼职赚钱 www.choukan.com

18)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

(1)根据 JGJ 16-2008 第 13.12.6 条,防火剩余电缆动作报警值宜为 500mA。
(2)根据 GB 50054-2011 第 6.4.3 条,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者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0mA。
此处只能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按动作电流不大于 300mA 执行。

19)高层住宅应急照明箱的设置

(1)根据 GB 50016-2014 第 10.1.7 条,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2)根据 JGJ 16-2008 第 13.9.8 条,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3)根据 JGJ 242-2011 第 9.3.3 条,高层住宅建筑按楼梯间应急照明可采用不同回路跨楼层竖向供电,每个回路的光源数不宜超过 20 个。

按照 GB 50016-2014 和 JGJ 16-2008 关于消防用电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的规定,高层住宅每层要设一个应急照明箱,但高层住宅每门栋应急灯数很少,每层设一个应急照明箱很不经济。按照 JGJ 242-2011 的要求,高层住宅建筑可每 4~6 层设置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每层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从一个应急照明箱引出的专用回路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

20)疏散照明的照度

(1)根据 GB 50016-2014 第 10.3.2 条,水平疏散通道不应低于 1lx,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 3lx。
(2) 根据 JGJ 16-2008 表 13.8.6,水平疏散通道不应低于 0.5lx,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 5lx。
(3)根据 GB 50034-2013 第 5.5.4 条,水平疏散通道不应低于 1lx,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 2lx。
(4) 根据 JGJ 310-2013 第 8.6.2 条,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疏散场所地面照度不应低于 5lx; 高等学院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lx; 其他场所水平疏散通道的照度不应低于 3lx。
(5) 根据 GB 50038-2005 第 7.5.5 条和 GB 50098-2009 第 8.2.1 条,人防疏散通道的地面最低照度不低于 5lx。
综上所述,建议水平疏散通道的照度不应低于 1lx, 人员密集场所的照度不应低于 5lx,人防疏散通道的地面最低照度不低于 5lx。

21)疏散照明转换时间及最小持续供电时间

(1)根据 JGJ 16-2008 第 13.8.5 条,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备用照明不应大于 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 1.5s,疏散照明不应大于 5s。
根据 JGJ 16-2008 表 13.8.6,疏散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为 30min,避难层备用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60min。
(2)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图国家标准(GB 17945-2010)第 6.3.1.1 条,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 5s, 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 0.25s;第 6.3.1.2 条: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 90min。
(3)根据 DB 11/1024 第 3.1.3 条,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 0.25s,其他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小于 5s。九牛自学网 www.9npx.com 土蜂蜜 www.eahai.com 天美惠购网 www.e24u.com
根据 DB 11/1024-2013 第 3.2.7 条,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蓄电池的初装容量应保证初始放电时间:建筑高度 100m 及以下的建筑不应小于 90min;建筑高度 100m 及以上的建筑不应小于 180min;避难层不应小于 540min;
(4)根据 GB 50303-2002 第 20.1.4 条,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为:疏散照明≤15s, 备用照明≤15s(金融商店交易所≤1.5s);安全照明≤0.5s。
(5)根据 GB 50016-2014 第 10.1.5 条,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 000m2 的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1.0h;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
这里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注意北京地区要用北京地方标准。

22)疏散指示灯间距

(1)JGJ 16-2008 第 13.8. 4 条:设置在走道及转角离地面 1m 以下的墙面上、柱上或者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 20m。
(2) DB 11/1024-2013 第 3.2.5 条:设置在据地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应大于 10m,增设的电光源型消防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小于 3m,且不应超过 5m。设置在墙面上时,底边距地不大于 0.2m。
(3) GB 50016-2014 第 10.3.5 条: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20m, 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m。
注意:北京地区要用北京地方标准。

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

(1)JGJ 16-2008 第 13.10.4 条:消防设备的分支线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类的电线或电缆。
(2)GB 50116-2014 第 11.2.2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者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综上所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

24)电动机是“起动”还是“启动”

(1)JGJ 16-2008 中采用电动机“启动”;
(2)GB 50055-2011 中采用电动机“起动”。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 16-92 中,采用的是电动机“起动”,新华字典中,“起动”和“启动”均含开始的意思,电动机“起动”和“启动”是否有重要区别?

25)住宅小区可否设杆上变电所

(1)JGJ 16-2008 第 4.2.4 条条文说明:为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杆上变电所及高抬式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住宅小区内。
(2)GB 50053-2013 第 4.1.1 条:当环境允许且变压器容量小于或等于 400kVA 时,可设杆上式变电站。
笔者认为 GB 50053-2013 的规定是合理的。

26)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积减少时,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如何确定

(1)GB 50054-2011 第 6.2.5 条: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当不能设置在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时,短路保护电器至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这一段线路长度,不应超过 3m。
(2) JGJ 16-2008 第 7.6.8 条: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积减少或其特征、安装方式及结构改变时,应在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CAD 软件素材教程下载 www.sx1c.com 四五设计网 www.45te.com 设计学徒自学网 www.sx1c.com
从工程角度,GB 50054-2011 的规定容易操作。

27)关于白炽灯的选用

(1)JGJ 242-2011 第 9.2.3 条条文说明:住宅建筑公共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2)GB 50034-2013 第 3.2.2 条:照明设计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对电磁干扰有严格要求,且其他光源无法满足的特殊场所除外。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 2011 年发布的“中国逐步淘汰白炽灯线路”的要求,为促进中国照明电器行业健康发展取得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建筑室内照明一般场所不应采用普通白炽灯。

28)夜景照明供电

(1)JGJ 16-2008 第 10.9.3 条:室外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 25A。室外单相 220V 支路线路长度不宜超过 100m,220/380V 三相四线制线路长度不宜超过 300m。
(2)JGJ/T163-2008 第 8.1.2 条:夜景照明设备供电电压宜为 0.23/0.4kV,G 供电半径不宜超过 0.5km。
JGJ/T 163-2008 第 8.1.5 条:照明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 30A。
供电半径最终由照明灯具端电压来决定。照明灯具端电压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值的 105%,并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值的 90%。
对于区域较大的夜景照明项目,如公园、城市商业街、立交桥等,建议按 JGJ/T 163-2008 执行。对于以建筑为主的夜景照明,可按 JGJ 16-2008 执行。

29)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1)根据 JGJ 16-2008 第 3.2.10 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 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路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 100% 的二级负荷。
(2)根据 GB 50052-2009 第 3.0.7 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支回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支 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正如 GB 50052-2009 第 3.0.7 条的条文说明所说,查故障和修复所需时间较长,而一般架空线路修复方便,因此建议一回路专线时不用电缆线路。

30)变配电所及消防控制室的门

(1)GB 50016-2014 第 6.2.7 条: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JGJ 16-2008 第 4.9.2 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②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③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④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⑤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⑥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根据 JGJ 16-2008 表 23.3.2,消防控制室中心的门应为外开双扇甲级防火门。

(3)GB 50352-2005 第 8.3.2 条: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防火门。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GB 50352-2005 第 8.3.4 条: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或 3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 或 2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综合以上 3 本规范的要求,若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则配变电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就高不就低”的选择,其实是一种无奈。在不同设计规范中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要求,会给设计人员带来困惑,笔者不厌其烦地列举这么多例子是想引起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注意:其一,希望制定一个指导原则,在不同规范发生矛盾时明确如何解决;其二,希望规范制定者提出不同意见时,将理由在条文说明中详细阐述;其三,希望规范在制定时能更广泛地搜集意见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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